贵州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2024-05-19 05:50

1. 贵州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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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于2015年3月30日公布了本省2015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具体细则,具体如下: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8号各市、州、县(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现就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对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一)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1.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2.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3.5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月最低增加35元。(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加基本养老金。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0元;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30元;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10元。(三)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项条件的予以累加。1.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7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2.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3.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二、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三、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5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5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从2015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四、从2015年1月1日起,我省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6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35元。五、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15年3月30日

贵州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2. 贵阳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增强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企业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条 除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外,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以下非国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二)企业职工(包括港、澳、台商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其使用的城镇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第四条 凡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其使用的城镇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于1998年7月1日起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只能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不能以此代替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或经批准退休后,依法享受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非国有企业必须如实向社会保险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申报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及职工的工资,并作为计算缴费数额的依据;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其使用的城镇从业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按实际收入申报。
  实际工资或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超过300%以上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非国有企业缴纳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4%,其中企业交纳20%,职工个人交纳4%。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与国有企业职工同步,比例达到8%时个人缴费比例不再变动。从缴费之月起计算缴费年限。
  退休人员较多的非国有企业,其基本养老金支付水平等于或高于国有企业缴纳比例(28.5%)的,企业缴费比例按国有企业标准计缴。
  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其使用的城镇从业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比例为个人实际收入的20%。
  (二)非国有企业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缴费数额,按月向地方税务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其使用的城镇从业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由本人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缴费数额,按月向地方税务局缴纳。
  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由市地方税务局按日加收应缴、少缴金额2‰滞纳金。收缴的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向市地方税务局缴纳;在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向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缴纳。第七条 市和各区及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分局)代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存入市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各县(市)地方税务局代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存入各县(市)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社会保险机构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使用。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帐户手册》,经劳动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退休年龄时,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二)个人帐户记帐办法:
  企业职工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其使用的城镇从业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本人缴费收入的11%记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退休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履行缴费义务的人员在职或退休后死亡的,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企业缴纳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3.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颁布信息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颁布信息

4. 贵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1、2010年10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2、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5. 贵州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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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自己上网查吗?“懒猫”。是以下的内容吗?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2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参保对象及条件具有本省城镇户籍,1998年9月30日以前与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至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原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本人自愿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所在企业经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二)1998年9月30日前,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原始证明资料:1、本人原始档案及企业工资发放花名册等。2、在企业工作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招用工手续、《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登记表、册等。3、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如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企业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三)本人《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二、参保办法及缴费(一)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在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二)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1、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正式办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按照本人原始档案资料记载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分档次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补缴3万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补缴3.4万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补缴3.8万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补缴4.2万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补缴4.6万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补缴5万元,满40年及以上的补缴5.4万元。本人连续工龄难以准确认定的和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下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万元,缴费年限按10年认定。2、未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企业自行招用的人员,本人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万元,缴费年限一律按照10年认定,参加工作时间以本人提供的最早的原始档案资料认定。(三)对补缴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每增加一岁,缴费标准下浮2%,最多下浮不超过30%。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户口簿》记载为准。三、个人账户管理(一)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建立个人账户。(二)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补建个人账户,根据参保人员的补缴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月起往前补建,建账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1日。1、参保人员补缴年限早于1998年1月1日的,其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补缴年限作为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2、补建个人账户期间,应以各年度对应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同期个人账户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其余补缴资金进入统筹基金。3、个人账户补建时段不计利息,补建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开始计息。四、缴费年限认定(一)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正式办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按照本人原始档案记载的连续工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审核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认定为缴费年限。1、企业关闭、破产、注销,连续工龄最长认定到企业关闭、破产、注销之日。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连续工龄认定到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日。3、连续工龄的认定最晚不得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不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招用工手续企业自行招用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一律按照10年认定。(三)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其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日期认定为退休时间。(四)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办理补缴参保手续后,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和今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五、养老待遇计发(一)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计发,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48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59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700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810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920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1030元,满40年及以上的1140元。(二)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1993年1月1日以后至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时的历年缴费指数统一按照0.6计算,补缴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指数据实计算。(三)补缴参保后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参加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四)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应待遇。(五)原享受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各种定期待遇的人员,符合本通知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各种定期待遇。(六)各地区原已出台的集体企业补缴参保政策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原已按照各地区出台政策补缴参保的退休人员,2011年6月份本人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从2011年7月份起,基本养老金补足到本通知规定标准。六、组织领导工作(一)进一步做好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严肃政策,严密程序,切实把好事办好。(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设立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开辟参保缴费绿色通道,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明确工作纪律,严格审核程序,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公示制度,对审核符合条件的补缴参保人员实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并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和人力,确保2011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则上在2011年内基本完成这项工作。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贵州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6.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介绍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由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于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

7.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参保职工(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二条199 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间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本人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参保之午至退休当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下同)。计算公式为:n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1/C1+X2/C2十……+Xn/Cn)/N;X一一当年本人缴费工资、当年未缴费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为0,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据实计算;C一一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一一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附件一)执行,下同。第三条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 5年者,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四条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 0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本人缴费年限×1%_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体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采取分段加权法计算。职工1992年l 2月31日以前各年缴费工资指数均为l;1993年1月1日至退休时各年缴费工资指数为职工所在地区或行业建立个人账户年度(最迟为1998年)至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比的平均值,计算公式为:m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1993年1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X1/C1+X 2/C2…-+Xn/Cn)/N]}/M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当年未缴费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为o,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本人缴费工资据实计算;C一一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本人所在地区或行业建立个人账户至退休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M一一本人缴费年限。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详见附件二。(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三)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4%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同本条基础养老金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对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 5年及其以上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后,再发给补贴性调节金,具体为:2006年7至1 2月底调节金为120元;;2007年度内调节金为90元;2008年度内调节金为60元;2009年度内调节金为30元。201 0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发给补贴性调节金。第五条1 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者,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_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六条缴费年限累计满12个月为1年,计算到月,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第七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中的“退休年龄”,按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认定的满周岁的年龄执行。退休年龄不满 40周岁的,计发月数执行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超过70周岁的,计发月数执行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第八条按上述有关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含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折算工龄。今后,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只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第九条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不再执行每提前一年扣减2%基本养老金的办法。中断缴费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统一使用“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再执行按中断缴费年限往前推算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办法。第十条为使按本办法(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含补贴性调节金)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黔府发[1998]34号)规定办法(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对2006 年7月1至2010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一)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折算工龄、提前退休人员扣减基本养老金、中断缴费人员待遇计算等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二)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其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发给。具体为: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增量的10%比例发给;2007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30%比例发给;2008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50%发给;2009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70%发给2010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90%比例发给;2011年以后退休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封顶控制,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实际计算的标准计发。(三)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第十一条基本养老金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第十二条每年初省级劳动保障和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相关基数。第十三条2006年6月30日及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按本办法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内容

8. 贵州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9136.75元/月,下限为3827.35元/月。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标准      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378.92元/月。      各参保单位应按照我国的相关法规据实申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应按本通告法规确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应在本通告法规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继续按现行方法执行。      2021年度贵州省养老金计发基数标准是多少?      一、2021年贵州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标准      结合已公布的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378.92元/月。      二、贵州省202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下限      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9136.75元/月。      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827.35元/月。      三、贵州省公布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标准的有关要求是什么?      答:按照人社部要求,从2021年开始,各地每年要及时公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标准。      每年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公布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后,按照黔府发〔2019〕11号和黔府办函〔2019〕62号      法规      ,各参保单位按      法规      据实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每年按      法规      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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